联盟章程

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联盟章程


第一章  总则

 

第一条  本组织名称: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联盟。英文名称:China Agricultural Products Processing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:CAPPIDA。

第二条  本组织性质:由中国境内与农产品加工相关的法人组织、非法人组织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、非营利性组织。

第三条  本组织的宗旨: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贯彻落实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发展新理念,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转型升级,提升自身管理素质、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;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,拓宽农民增收渠道,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;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配合政府加强和改善管理服务工作,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;立足为组织成员服务,协助其增强自身素质、优化发展条件,支持其反映合理诉求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;加强行业自律,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。

第四条  本组织开展的各类服务、活动,接受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的指导和管理。

第五条  本组织的常设机构住所设在北京,与中国乡镇企业协会秘书处合署办公。

 

第二章  成员

 

第六条  加盟原则:本组织遵循“民主协商、平等互利、开放共享”的原则,加盟自愿,退出自由。

第七条  本组织仅接纳团体成员,其范围包括:全国与农产品加工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(经济组织)、科研院所、大专院校、金融机构、社会团体、新闻媒体、其他有关服务机构等。

第八条  申请加入本组织的成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
(二)承诺遵守本组织章程;

(三)愿意参加本组织的活动;

(四)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。

第九条  加入本组织的程序:

(一)提交书面申请;

(二)经秘书处审核;

(三)通过审核后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十条  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组织的活动,优先享受成员间业务合作机会;

(三)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;

(四)对本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;

(六)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,退出本组织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  成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联盟章程及相关制度,执行本组织决议;

(二)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;

(三)依托自身优势推动联盟建设,推动产业信息资源共享;

(四)支持本组织各项工作,维护本组织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五)依据本组织规定缴纳会员费,成员对本组织所承诺的财务义务仅限于会员费;

(六)未经联盟书面许可,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;

(七)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,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第十二条  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经秘书处审核可终止其盟籍,并报理事会备案。

(一)提交书面申请,要求退出本组织的;

(二)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员费的;

(三)一年内无法取得联系的成员单位;

(四)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;

(五)有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。

 

第三章  主要任务

 

第十三条  联盟的主要任务及业务范围包括:

(一)政策咨询。宣传党和国家有关“三农”工作及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法规,为成员提供相关咨询服务。

(二)调查研究。针对行业发展的创新经验、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调查研究,及时反映情况,提出有关建议,为政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。

(三)反映诉求。随时了解事关行业发展和成员切身利益的意见与和诉求,提出相关建议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。

(四)信息服务。建立网络信息平台,及时了解与分析国内外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动态,收集有关市场供求、技术装备、科研成果等相关信息,及时向成员发布,有针对性地发布农产品加工业研究报告。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就战略规划、生产经营、并购重组、融资上市等共性问题进行交流研讨,并对对产业发展模式及运营管理经验进行总结推介。

(五)专家服务。建立专家智库,组织有关专家针对行业发展中遇到的资金、技术、信息、人才和管理等热点、共性问题进行分析诊断,提出对策;在产品研发、科研成果应用、技术装备改造、质量管理、节本增效等方面为生产加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。

(六)人才培养。与有关教育机构合作开展教育培训工作,促进农产品加工业专业人才、双创高级人才的培养,推动产教深度融合发展。组织开展各类培训、交流活动,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。

(七)国际交流。重点围绕“一带一路”战略,加强同有关国际组织、有关国家和地区组织的交流与合作,为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走出去和国际化发展搭建桥梁。引导成员积极参与有关国际事务,增强在制定国际标准、贸易规则等方面的话语权。组织成员赴境外参展和学习考察。

(八)标准建设。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标准化体系建设。配合政府有管部门制修订全国农产品加工业标准,包括:产品标准、原料标准、包装标准、方法标准、管理标准、投入品使用准则、技术操作规程等;推进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和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;引导组织企业在国家和行业标准基础上制订、采用更高的企业内控标准。

(九)宣传推介。联合社会传统媒体、新媒体(网络、微博、微信等)开展产业、企业、产品的宣传,依照有关规定开办网站和编辑发行行业性宣传刊物。主办、承办、协办有关展览展销、贸易洽谈、招商引资、产销对接、产品发布等商务活动。

(十)金融服务。配合有关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;引导工商资本、社会资本向优质企业投入。

(十一)成果转化。发挥联盟优势,推进以企业为主体、科企协同、“产学研推用”相融合的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建设。建立科研成果合作信息平台,与有关地方合作建立科研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基地。

(十二)产业融合。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向第一第三产业延伸发展,建立规模化、标准化、专业化原料生产基地和市场营销体系;协助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与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、农民合作社、家庭农场对接合作、融合发展。

(十三)公益事业。开展行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,指导企业发布履行社会责任报告。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类公益活动,依法发展有关的公益事业,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公益性工作,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。

(十四)行业自律。推动行业自律体系机制建设,自我约束、自我监督与管理,弘扬守法、公德、诚信理念,规范生产经营行为,加强产品质量管理,维护良好行业形象。

 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

 

第十四条  本组织由成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设执行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专业委员会及专家顾问委员会组成。成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;理事会为日常管理决策机构;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;专家顾问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顾问机构。

第十五条  本组织设名誉主席、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执行副主席、副主席、常务理事(常务理事单位)、理事、秘书长、执行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。实行主席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。

(一)名誉主席、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执行副主席、副主席任职资格

1.年龄不超过70岁;

2.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;

3.在全国农业、农产品加工业有广泛影响力和号召力;

4.长期积极推动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发展;

5.身体健康,能胜任本组织领导工作。

(二)秘书长、执行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职资格

1.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;

2.长期致力于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;

3.身体健康,能胜任本组织领导工作。

(三)专家顾问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、学者组成。

第十六条  换届。理事会每五年举行换届选举,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,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与成员大会届期同步,全体理事参加。

(一)换届会议召开前,秘书处向本届全体理事征询继续担任理事意见;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理事增补事项。理事会根据秘书处汇总情况,结合《章程》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理事名单,报主席会(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执行副主席、副主席)审核批准。

(二)主席在换届会议上汇报本届理事会工作,听取理事意见后,宣布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。

(三)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执行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,可连选连任,最长不得超过3届。

(四)理事会换届完成后,向成员单位通报,颁发新一届理事证书。

 

第五章  决策机制

 

第十七条  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对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执行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的提名或罢免建议进行表决;
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批准联盟成员收费标准;

(五)决定本组织合并、分立和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,执行成员大会决议;

(二)提名名誉主席、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执行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人选,提交成员大会表决,第一届由发起单位代行理事会提名名誉主席、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执行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人选的职责;

(三)向成员大会提交罢免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执行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的建议;

(四)聘请专家顾问委员会主任和委员;

(五)筹备召开成员大会;

(六)审议本组织年度财务报告、审计报告;

(七)制订和修改本组织议事规则;

(八)提出联盟成员收费标准建议;

(九)决定本组织有关重大事项,办理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 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组织落实成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决议;

(二)主持联盟日常运营管理,参与联盟重大事项的决策;

(三)联盟日常运营管理相关费用支出的审批;

(四)联盟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的设立、管理、注销,机构各类工作人员的选聘及管理,决定接纳成员和终止成员盟籍,并报理事会备案;

(五)拟定联盟总体发展规划,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财务预决算,并报联盟理事会审定;

(六)完成主席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。

 

第六章  议事规则

 

第二十条  成员大会议事规则:

(一)成员大会须有2/3及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(二)成员大会每3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理事会有权根据需要决定召开临时成员大会。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议事规则:

(一)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须有2/3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(二)主席、常务副主席、执行副主席、副主席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。

 

第七章  资产管理、财务制度

 

第二十二条  本组织经费来源:

(一)会员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政府资助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组织参照有关行业的通行规则收取联盟成员的会员费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发展,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参照国家社团财务管理要求,实行每年财务审计。资产管理执行注册地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,接受成员大会监督。
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换届、秘书长换人之前,应接受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组织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组织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待遇等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八章  章程修改、终止

 

第二十九条 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,须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三十条  本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组织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依法清理债权债务,妥善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本组织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三条 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九章  附则

 

第三十四条  国家法律、法规适用于本组织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形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理事会。